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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開出首張環境違法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書 未批先建不再罰款了事
◆周斌如 李婷 姚麗華 李苑
4月 9日,江蘇省南通市如東縣環鎮派出所內,辦案民警向強昊金屬鑄件有限公司法人孫某宣讀了處罰決定,隨后將孫某帶上警車送往拘留所。
這是新《環保法》實施以來,南通市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實施行政拘留的 案。
違法現場:未批先建沖天爐, 次處罰后拒不停止
根據群眾信訪舉報,如東縣環保局執法人員于今年3月9日、10日、11日,連續3天對強昊金屬鑄件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據記者了解,強昊金屬鑄件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冊資本20萬元,以鑄件、機械配件加工和銷售為主的民營企業。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廠區新建了一座2噸/小時的沖天爐,這一項目未依法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未經環保部門審批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
根據新《環保法》第61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3月12日,如東縣環保局對違法企業下發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東環改字〔2015〕2號),要求這家公司立即停止2噸/小時的沖天爐項目建設,并于2015年3月13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如東縣環境保護局。
3月26日,當環保執法人員再次來到強昊金屬鑄件有限公司時,發現企業非但沒有停止建設,而且現場對2噸/小時沖天爐安裝了圍欄和鼓風機。
執法決定:行政拘留企業法人,有力打擊違法行為
根據新《環保法》第63條 款的規定: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對于強昊金屬鑄件有限公司拒不執行停工要求的行為,如東縣環保局將本案材料移送至如東縣公安局。
4月2日,如東縣公安局做出受案決定。經過縝密調查,如東縣公安局于4月9日正式出具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書,對企業法人孫某實施7日的行政拘留,拘留日從2015年4月9日至16日。收到拘留決定書后,孫某表示不服:“我 對爐子裝了個護欄和鼓風機,還沒有點火開爐,沒有造成污染。”
然而在鐵證面前,他還是被警方依法拘留。新《環保法》實施之前,未
批先建的環境違法行為難以叫停。環境保護部門只能依靠自身執法力量,進行經濟處罰。但處罰要經過聽證、復議、訴訟等法律程序,還要給企業3個月的復議和訴訟時間。只有對法院判決后3個月仍不執行的,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這種情況又要經過長時間的審查、執行過程。
“有時一個案件辦下來,少則幾個月,多則一兩年,耗費了大量的行政成本, 終對企業也 罰了幾萬元,根本無法對環境違法行為起到實質性的懲戒效果。”如東縣環保局法宣科科長姚麗華說,“現在公安可以直接拘留法人了,對企業震懾 大,這一舉措 是新《環保法》的‘鐵齒銅牙’”。
南通市環保局法規處處長劉華軍介紹說,從2014年南通市環保處罰件數和總罰金來看,平均處罰力度為每起案件5.7萬元。這種處罰力度能否震懾到環境違法行為?答案是顯而易見的。
對于一些個年利潤動輒上百萬、上千萬甚至過億元的排污企業,幾萬元的罰金等于“隔靴搔癢”。這也是過去長期以來造成環境違法成本低的主要原因,而新《環保法》的實施扭轉了這一局面。
部門聯動:環保部門主動作為,公安部門積極配合
在這起案件中,環境保護部門主動作為、嚴格執法,公安機關及時介入、積極支持,從而嚴厲打擊了強昊金屬鑄件公司的環境污染犯罪行為。
此案迅速辦結, 程度降低了排污行為的環境危害,凸顯了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聯合執法、聯合辦案的重要性。
新《環保法》除了規定“未批先建、拒不停止”的情形適用行政拘留之外,還規定了其他3種情形。包括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生產、使用 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南通市公安局治安支隊隊長王德祥說:“將行政拘留用于比較常見的環境違法行為之中,這是對尚未構成環境刑事犯罪的違法行為 嚴厲的制裁。雖然只是短期拘留,但對違法者產生的心理震懾效應和對其他排污單位的警示教育作用不可小覷。”
南通市環保局局長助理陸漢勇強調,在當前貫徹落實新《環保法》、加強環境執法監督的高壓態勢下,對有些環境違法案件應該采取“一案雙查”和“一案多查”的辦法,既要查處企業,也要追究執法人員監管責任。“有案不查、有案不移,本身 是失職瀆職。所以環保部門要用準用足法律,提高執法水平和案件移送力度,共同打好治理污染的‘組合拳’”。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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